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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烟台盛和康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液压泵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知字〔2023〕0093号)
文章出处:员工发展 发表时间: 2024-07-08 19:01:26
洋山海关关于烟台盛和康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液压泵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知字〔2023〕0093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其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哥伦比亚一批液压泵,报关单号759。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Kawasaki”标识的液压泵20台,货值算计108315.32块钱。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货品中的液压泵上运用的“Kawasaki”标识,与商标权力人注册的“Kawasaki”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Kawasaki”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标有“Kawasaki”标识的液压泵20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415.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