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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质量上的问题不容忽视

文章出处:员工发展    发表时间: 2024-08-05 10:12:36

  2007年4月份以来,漯河检验检疫局在进口商品检验中连续检出了4批进口设备不合格,涉及日本、德国、台湾地区等生产的食品加工设施、造纸设备、包装设备等,不合格金额28万美元。截至目前,漯河检验检疫局2007年度进口商品批次和货值不合格率分别达到了4.8%和3.5%。

  在人们的印象中,进口设备往往意味着质量好、技术先进,但其质量上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2005年以来,漯河检验检疫局在检验中发现的进口设备不合格已有20多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备在运输中受损。06年2月,在对漯河某公司进口的除尘收尘设备做开箱检验时,发现一个包装箱侧壁破损,箱内装不锈钢圆桶变形;两个包装箱顶部破损,箱内装部件所带电机顶部有磨损、锈蚀,并有变形。二是短少配备件。06年5月,某企业从德国进口了一台拉伸膜包装机,漯河检验检疫局在开箱检验中,发现短少随机配件一批共二十多件。三是安全性能不合格。05年8月,在对某医院进口的X光机进行检测验证时,发现其电源插头制式、安全标识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四是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内在质量上的问题。07年4月,漯河检验检疫局在对某公司从德国进口的自动检重系统来进行检验时,发现其工作速度、检重调整均达不到合同要求。

  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口商品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漯河检验检疫局采取措施,有重点地加强了进口商品检验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相关企业的利益。一是严格检验旧机电、医疗设备等敏感商品。对旧机电、医疗设备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抽调专人负责、严格检验程序、实施重点监控。二是全天候服务,严把开箱检验关。开箱检验是进口商品检验的第一个环节,货物出现短少、残损等问题,都会在开箱检验时被发现。这些问题只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才能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并且也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买卖双方的责任归属。漯河检验检疫局实行了预约服务、“五+二”工作日,根据企业需要随到货随检验,严格落实了开箱检验工作。三是加强检测,保证内在质量。在加强开箱检验的同时,漯河检验检疫局注重了对进口商品的抽样和检测,以切实保证进口商品的内在质量。四是前推后移,延伸检验工作。采用召开座谈会、工厂现场培训、向当地媒体发布信息等多种途径,将进口检验监管的有关规定、检验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口合同的基本内容等要求和信息及时传达给企业,让企业了解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另外注重进口设备的后续监管和回访,与辖区的主要进口企业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五是准确高效出具索赔证书,参与谈判过程,帮助企业成功索赔。在检企共同努力下,漯河检验检疫局克服人员少、投产急、检验周期短等诸多困难,05年以来已为企业挽回损失30多万美元,较好地履行了把关、服务职能,为漯河市的快速崛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由于进口设备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贸易双方在沟通、验货等方面又存在一些不便,在客观上为进口设备质量问题的产生营造了条件。但进口设备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进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可能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进口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要共同努力,维护好国家和企业利益,把不合格产品堵在国门之外。

  一般来讲,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好、价格高,但一些不法外商往往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从事欺诈活动,如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特别是经常假借合资之名,肆意高报设备价格,骗取合资股份,给合资中方造成巨大损失。近10年来,漯河检验检疫局共对10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了价值鉴定,外商报价1650万美元,实际价值为1280万美元,降值370万美元,降值率高达29%;同时还有一些设备生产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赚取利润,置商业信誉于不顾,在包装、防护措施上做手脚。例如,由于当前我国对木质包装严格检疫,一些出口商往往对货物不加包装或仅以纸箱包装,对设备的防护作用很有限,给设备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造成很大隐患。这些有意识的欺诈行为,最终必然对进口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对国际市场行情、质量情况和厂家信誉进行全面调查,充分考虑产品质量要求和企业特点,不要一味追求价格低廉,更不可盲目轻信卖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电子商务、无纸贸易等新的贸易形式不断出现,熟知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贸易正常进行,已成为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的非常紧迫的课题。国际贸易中比较重要和常用的公约、惯例和法规标准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国际海运危规》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各种标准等,依据这些公约、规则,作为设备进口商,在签订进口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下面一些重点条款:

  1、对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价格、保险额及险种、结算方式、结算币种一定要审查清楚、核对无误,特别是要留足5-10%的设备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付给对方;

  3、质量保证条款是重中之重,包括设备的材质、新旧程度、性能参数、环保指标等项目一定要具体明确,决不能有模楞两可的情况;

  4、质量检验条款,是确保设备质量的关键,一定要订明由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测验证出证,对关键设备可要求装船前检验;同时对索赔期限、验收方式、赔偿标准等要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做到尽可能对买方有利;

  5、仲裁条款,往往容易被国内企业忽视,由于仲裁地点在国外而导致企业没有能力索赔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最好订明出现合同纠纷时由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

  如果以上几项内容都能够比较科学、严密,作为进口贸易根本依据的外贸合同就基本上没有什么漏洞,进口方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

  《商检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设备进行法定检验,所出具的证书和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进口设备到货后,企业必须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发现问题的进口设备,检验检疫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做出相应处理,企业也可根据检验证书向外商提出索赔,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维护法律严肃性来讲,还是从维护自身利益来看,进口企业都应该按照规定在设备到货后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这样,才能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及时出证索赔。在此要告诫广大进口企业,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逃避检验,一旦设备出现问题而又超过索赔期限,吃亏受损的还是企业自己。另外,初次进口设备的企业,可提前到检验检疫部门就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咨询,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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